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《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》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了明确规定。一是本人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,积极参加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失业等社会保险,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,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,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。二是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凭民政部门核发的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》,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,及时建立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帐户。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,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。